(2016)粤538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建荣与罗定市教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荣,罗定市教育印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2703号原告黄建荣,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地址: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朱婧,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教育印刷厂,住所地:罗定市沿江一路35号地下层。法定代表人罗伟红。委托代理人吴家奕,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荣诉被告罗定市教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黄建荣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代理审判员 陈国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