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855号申请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人社监(2015)理字第0444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云之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报酬人民币57,229.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在实际经营地的经营活动,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人社监(2015)理字第044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剑红审判员  赵 晨审判员  王秀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