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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01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甲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刘某甲,现在读小学。2010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联系,原告多次寻找,至今没有音信。被告刘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六沟镇北沟村生活,于2008年5月7日生育一女刘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告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外债。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尽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故刘某甲应归原告抚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刘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青人民陪审员  胡文孝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