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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野与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野,郭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01号原告:赵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郭振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赵野与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野负担。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