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野与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野,郭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01号原告:赵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郭振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赵野与郭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野负担。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