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柏永乔与被申请人朱星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永乔,朱星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柏永乔,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竹基乡龙甸村委会大法土村30号。被执行人:朱星灵,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牛尾村委会马鞍田村45号。本院在执行柏永乔与朱星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星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柏永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