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民安、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民安,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罗民安,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民安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906.5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名下有小额存款,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