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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立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3号高立荣: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信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原审认定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本院复查认为,2013年12月16日9时许,申诉人高立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吉莲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并造成张吉莲手指受伤的事实清楚。综上,申诉人高立荣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