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立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3号高立荣: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信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原审认定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本院复查认为,2013年12月16日9时许,申诉人高立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吉莲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并造成张吉莲手指受伤的事实清楚。综上,申诉人高立荣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