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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曲卓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佳枫,曲卓,李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佳枫,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01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跃辉。被告人曲卓,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滨,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6年4月21日因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卜华林。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佳枫、曲卓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佳枫及其辩护人蔡跃辉、被告人曲卓、被告人李滨及其辩护人卜华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范佳枫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将从他人处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曲卓。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范佳枫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0三医院附近的小区,将从他人处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0克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曲卓等人。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曲卓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乾隆火锅店门前,将从他人处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2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曲卓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乾隆火锅店门前,将从他人处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曲卓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花园小区,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曲卓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德润大厦,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2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曲卓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德润大厦,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曲卓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0克中的5克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依某。经侦查,被告人范佳枫、曲卓于2016年11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范佳枫身上收缴淡黄色晶体1.8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10月末至11月中旬,被告人李滨在齐齐哈尔市自家中,先后三次容留曲卓吸食冰毒。李滨于2016年11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李滨、曲卓的尿样检测均呈阳性,表明其已吸食冰毒类毒品。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范佳枫、曲卓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范佳枫、曲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范佳枫、曲卓供认贩卖毒品的事实,但辩解其贩卖给王某毒品的克数每次为0.6-0.7克;李滨供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无辩解。范佳枫的辩护人认为,范佳枫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虽有前科,但当时犯罪时属未成年,不应对其从重处罚。请法庭对其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李滨的辩护人认为,李滨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属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不大,是初犯,请法庭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金刑。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6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范佳枫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将从他人处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曲卓。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范佳枫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0三医院附近的小区,将从他人处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0克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曲卓等人。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曲卓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乾隆火锅店门前,将从他人处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4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0月20日,曲卓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乾隆火锅店门前,将从他人处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0.7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2��,曲卓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花园小区,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0.7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16日,曲卓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德润大厦,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中1.4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21日,曲卓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德润大厦,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中0.7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曲卓将从范佳枫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10克中的5克冰毒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依某。范佳枫、曲卓于2016年11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范佳枫身上收缴淡黄色晶体1.8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范佳枫贩卖毒品16.87克、曲卓贩���毒品9.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收缴的毒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范佳枫身上收缴淡黄色晶体1.8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二)书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在范佳枫处收缴的毒品及吸毒工具、手机予以扣押。(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在曲卓手里购买冰毒五次。有3次都是1份,每份7分;有2次是2份,每份7分,交易地点都是在乾隆火锅店附近、还有曲卓家啤酒厂附近。2.证人依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曲卓卖给其5克冰毒,其用微信转账将1500元支付给曲卓。(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范佳枫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曲卓的供述,证实其卖给王某冰毒5次,其中2次是在依会敏那买的冰毒,还有3次是在范佳枫那买的冰毒,每次是1克。但都不是足克,其实都是6-7分。(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814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范佳枫身上搜查出的淡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六)辨认笔录1.王某、曲卓能互相辨认出买卖毒品的人。2.曲卓、李滨能互相辨认出是在李滨家中一起吸食毒品的人。(七)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范佳枫、曲卓买卖毒品经过及交易情况。(八)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10月末至11月中旬,被告人李滨在齐齐哈尔市自家中,先后三次容留曲卓吸食冰毒。李滨于2016年11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李滨、曲卓的尿样检测均呈阳性,表明其已吸食冰毒类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李滨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二)鉴定意见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曲卓、李滨的尿样检测均呈阳性,表明其已吸食冰毒类毒品。(三)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佳枫、曲卓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范佳枫贩卖毒品、李滨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曲卓贩卖给王某7克冰毒,经查,曲卓的供述前后矛盾,但证人王某的证言,能证实曲卓贩卖给王某的毒品数量为4.9克。故对曲卓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李滨案发后没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李滨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滨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范佳枫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范佳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范佳枫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曲卓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滨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范佳枫、曲卓、李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佳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二、被告人曲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三、被告人李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其中先行羁押14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马士龙人民陪审员  许亚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