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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登全、肖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登全,肖俊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34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芳,巴中市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登全,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肖俊华,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登全、肖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通江县���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亦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