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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陈翠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陈翠球,韦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德辉,该行个人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翠球,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绍武,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翠球、韦绍武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翠球、韦绍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翠球、韦绍武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089087.7元以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翠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象州县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陈翠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象州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陈翠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象州县支行的银行存款422502.08元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和受理费20708.88元,本案已结标的为401792.2元,未结标的为687295.5元及产生的利息。2017年6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中协商的还款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