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丛利与孟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利,孟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丛利,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兆国,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孟兆国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