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远洋、蒙洁申请执行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洋,蒙洁,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远洋,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蒙洁,女,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杜文中。申请执行人刘远洋、蒙洁与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远洋、蒙洁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0016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100160元及利息。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00160元及利息。经网络查控和其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明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