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曹福贵与文吉才、熊玉书、石登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贵,文吉才,熊玉书,石登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曹福贵,男,1966年1月29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文吉才,男,1974年2月4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熊玉书,男,1956年10月2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石登碧,女,1957年8月1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曹福贵与被执行人文吉才、熊玉书、石登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97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吉才、熊玉书、石登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福贵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合计50525元。因被执行人文吉才、熊玉书、石登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吉才、熊玉书、石登碧发出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文吉才、熊玉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石登碧的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扣划,三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