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贵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贵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44号罪犯蔡贵福,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贵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6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送达(2014)闽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蔡贵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贵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考核积分3915分,8次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蔡贵福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蔡贵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系累犯及严重暴力性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蔡贵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