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黄济渠管理所与杨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杨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43号原告: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云雷,男,黄济渠管理所西区管理段段长。被告:杨林,男,5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黄济渠管理所与被告杨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济渠管理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黄济渠管理所撤回对被告杨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济渠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纪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紫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