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廖青山、张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青山,张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青山,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秋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廖青山与被执行人张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5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