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国,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047号原告:吴宝国,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日樱南路XXX号二幢3层314部位。法定代表人:杨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国诉被告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