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李秀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李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5行审8号申请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临西县珠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0071657-8。法定代表人赵安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李秀霞,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执行人李秀霞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临国土罚字(2016)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国土罚字(2016)第287号行���处罚决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字(2016)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继会审判员 董永刚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修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