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月、姚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姚志伟,姚志凯,李军,刘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3239号申请执行人:赵月,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姚志伟,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姚志凯,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刘新新,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2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重复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久旺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