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会成与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成,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宋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4行初10号原告王会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001837208K,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江南街83号。法定代表人夏永祥,职务镇长。第三人宋克俭,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成诉被告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宋克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会成以自己诉讼不合理、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