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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顺卿、李春志等与张九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卿,李春志,赵德六,燕广合,张本全,张九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69号���请执行人李顺卿,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春志,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赵德六,男,汉族,1950年6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燕广合,男,汉族,1947年6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本全,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九龄,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顺卿、李春志、赵德六、燕广合、张本全与被执行人张九龄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3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