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邱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14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