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林东与被执行人闫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林东,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林东,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闫波,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林东与被执行人闫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波在银行的账户,现该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波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