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侯秋芳、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秋芳,蒋红亮,胡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侯秋芳,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蒋红亮,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胡秋梅,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秋芳与被执行人蒋红亮、胡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