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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扬州德艺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德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松涛路53号一车间三层。法定代表人:徐锦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德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城市广场12幢12室。法定代表人:周传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向上诉人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馋福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恽妍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