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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539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539号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8278028674XK,住靖江市兴业路118号水墨江南37幢。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总经理。被告:张美琴,女,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