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文锋巴中市巴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锋,巴中市巴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锋,男,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目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文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2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长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