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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2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李超,行长。被申请人:陶何易,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金国威,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住所地德惠市。经营者:陶何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