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2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李超,行长。被申请人:陶何易,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金国威,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住所地德惠市。经营者:陶何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何易、金国威、德惠市建设街酒乡土特产商店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