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各开泽里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各开泽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50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各开泽里,男,藏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松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移送执行各开泽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汶川县法院扣划458.40元,目前未回执,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