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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佩、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佩,女,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占波。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案〔2016〕5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裁决如下: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佩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工资5917.96元。逾期,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山东聚鸿荣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