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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宜宾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易立高与严忠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立高,严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宜宾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易立高,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执行人严忠富,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易立高与被执行人严忠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立高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