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振兴和杨爱霞;刘东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兴,杨爱霞,刘东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196号原告王振兴,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杨爱霞,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东荣,男,现年33岁,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振兴、杨爱霞诉被告刘东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兴、杨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振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