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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欧亚管业与解舒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亚管业,解舒然,何连岐,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322号原告: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迎宾馆8号别墅805室。法定代表人:何连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解舒然,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无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新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修文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雷,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社区推荐代理。第三人:何连岐,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原告公司执行董事,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雷,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社区推荐代理。原告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与被告解舒然、第三人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连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蔡 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