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借张守祥申请执行徐晓华、田康健、刘晓林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1539号张守祥申请执行徐晓华、田康健、刘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商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同华审判员 贾传增审判员 杨名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