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候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88-2号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曾德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述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宁德蕉城单石碑路53号.法定代表人阮桂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候海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候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袁福林审 判 员 冯凤琼人民陪审员 蒋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金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