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向申请人偿还1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某某再向申请人李某某偿还103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执行费已缴纳。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