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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南康支行南康区泰康中路董大平、刘香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南康支行南康区泰康中路董大平,刘香英,蔡英秀,李斌,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南康支行。被执行人:刘香英,女。被执行人:蔡英秀,女。被执行人:李斌,男。被执行人:黄斌,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南康支行申请刘香英、蔡英秀、李斌、黄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香英、蔡英秀、李斌、黄斌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南康支行案款1063073.71元,承担执行费13031.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63073.7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香英;蔡英秀;李斌;黄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3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