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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丽丽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丽,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28号原告:姜丽丽,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辉,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姜丽丽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姜丽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丽丽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