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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2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良斌与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斌,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149号之一原告:吴良斌,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红,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荣,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吴良斌与被告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良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斌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良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吴良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敏强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姚秋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其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