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书香、武陟县前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书香,武陟县前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47号申请人李书香,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武陟县前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武陟县龙源街道小徐岗村(104省道路南)。被申请人张树花,男,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陟县前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张树华所有的豫G5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李书香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郑校强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陟县前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张树华所有的豫G5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查封于大广高速滑县八里营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冰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