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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慧琴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琴,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25号原告:刘慧琴,女,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经理。原告靖宇县蓝佳汽车修配厂与被告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慧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绿化树种采购合同》与《(蒙江河提生态小区)顶账商品房认购协议》将靖宇县蒙江河提生态小区17号楼3单元101室过户给原告;2.判令被告运走绿化树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树种采购合同》与《(蒙江河提生态小区)顶账商品房认购协议》,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价值253000元的绿化树木,被告将靖宇县蒙江河提生态小区17号楼3单元101室住宅抵顶给原告作为绿化树木款,被告签收后绿化树木由被告负责到原告苗木基地运输。签订合同后,被告陆续将部分树木运走使用,还有一部分绿化树木在原告苗圃内快到合同期满还没有运走,所以原告在2015年4月27日给被告送达《履行绿化树种采购合同的通知》将所有绿化树木移交给被告,由被告负责人张士财签收,但��当时被告公司管理混乱至今未履行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至今无法得到房产及占用原告的土地近三年的时间,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慧琴不能提供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的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慧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返还刘慧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