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纪宝山申请常宪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宝山,常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96号(2017)黑1281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宝山,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常宪波,男,1974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纪宝山与常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宪波无给付能力,纪宝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