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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特1号申请人李丽,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涿州市。申请人李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丽称,请求法院宣告赵桂池(赵贵池)死亡。事实和理由,赵贵池失踪前居住在涿州市电梯厂小区,申请人李丽与被申请人赵贵池系母女关系,赵贵池于2012年5月20日因老年痴呆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四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桂池(赵贵池),女,汉族,1926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县,原住河北省电梯厂小区,系申请人李丽的母亲。赵桂池在随李丽居住期间,于2012年5月20日,因老年痴呆走失,2012年5月22日至涿州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报警,至2016年5月30日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丽申请宣告赵桂池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桂池(赵贵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桂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桂池(赵贵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红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