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孔杨与曲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087号原告:孔杨,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晓龙,男,成年人,汉族,狱警。原告孔杨与被告曲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曲晓龙偿还借款865000.00元;二、判令曲晓龙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事实及理由:曲晓龙与其父曲波、其母姜立杰于2015年3月26日在孔杨处借款1265000.00元,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6月25日还清此款,同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日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到期后,曲晓龙及其父母仅偿还40万,现因曲晓龙父母去向不明,故孔杨起诉至法院,要求曲晓龙立即偿还借款865000.00元及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日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曲晓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曲晓龙及其父曲波、其母姜立杰从孔杨处借款1265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并给孔杨出具借据一枚,同时曲晓龙及其父曲波、其母姜立杰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款,自愿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日千分之二偿付违约金。到期后,曲晓龙等三人仅偿还孔杨400000.00元,还余865000.00元本金未偿还。在庭审中,由于孔杨所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孔杨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按月利二分从借款之日起至此款给付完毕时止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孔杨的陈述、曲晓龙及其父曲波、其母姜立杰给孔杨出的借据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曲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孔杨对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曲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孔杨欠款8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二分计算);二、驳回孔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0.0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曲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大辉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