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孙某甲、环某某、孙某乙、孙某丙与孙永祥、彭国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孙某甲,环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永祥,彭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67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69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环某某,女,42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孙某乙,男,21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孙某丙,男,14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孙永祥,男,50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彭国栋,男,53岁,祥云县人。关于郝某某、孙某甲、环某某、孙某乙、孙某丙与孙永祥、彭国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354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永祥、彭国栋自动履行了120000元,孙永祥应履行的部分已执行完毕,彭国栋对余款93548.1元作出了还款保证,即于2017年、2018年的12月份支付3万元,2019年的12月份支付33548.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