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中盟银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沈阳中盟银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061号原告: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7号2-8-7室.法定代表人:梁素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中盟银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1号2层.法定代表人:魏晓勤。原告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盟银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沈阳天筑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又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