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伟华、周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华,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华,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周静,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景县。李伟华申请执行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伟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