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表人:曾祥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祁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法定代表人:马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生,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茶陵县。上诉人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字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外一方的损失,因此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为投标、签订合同、准备履行合同等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审对损失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字1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胤彪审判员 成 静审判员 豆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