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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群堂、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堂,翟德生,翟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群堂,男,汉族,1961年2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翟德生,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翟德凤,女,汉族,1962年7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群堂与被执行人翟德生、翟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山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