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富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富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富里(曾用名娄鑫),男,彝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富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云01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娄富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富里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娄富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娄富里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富里撤回上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虎审判员 潘 玲审判员 张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熙然 微信公众号“”